2015年9月,由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《九层妖塔》上映,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,并斩获多项大奖。
近期,这部《九层妖塔》又摊上事了!
2013年12月,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“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”的作品著作权登记。而在电影《九层妖塔》上映后,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、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“鬼”、“族”、“史”、“华”、“夏”、“日”、“报”。
他认为,影片的制作、发行、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,也未署名,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、复制权。在沟通未果后,他将梦想者电影(北京)公司、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、乐视影业(北京)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。
对于向佳红的指控,《九层妖塔》电影制作方、发行方表示不认同。他们认为,这些字出现在电影道具中,只是为说明道具名称,属于合理使用。
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,向佳红的这7个单字具有书写者自己的个性,有其独特的艺术美感,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。因此判决电影制作方、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,并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开道歉。古语有云:一字值千金,在现在看来,这话一点都不假。
不过,这部电影惹的官司真是不少,2016年1月,《鬼吹灯》作者天下霸唱就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,将《九层妖塔》电影方诉至法院,之后,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又将其告上法庭,因为歌曲《迟到》被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,侵犯了修改权、发行权、摄制权等六项权利。
近年来,侵权案件的审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。在今年的两会上,“知识产权”也成为各代表热议的焦点。政府工作报告甚至提出,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,对各类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,强化知识产权保护,相信之后的各类侵权案件也会有效的减少。